刘红律师 刘红律师 ·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8年开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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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述

2018年2月,余女士和潘先生在苏州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她即从潘先生位于相城区康桥花园的住处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之后双方偶有走动。五年间,两人未共同生育子女,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累计不足一个月。

2023年1月,余女士找到我,提出了离婚。第一次见面时,她说这段婚姻名存实亡,拖了五年,不想再拖了。我翻看她带来的材料——结婚证、房产信息、银行流水——信息零零散散,但有个问题很明确: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婚后一直在还贷,这部分她有没有份?

2023年1月1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潘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他认为余女士长期离家出走,存在过错,应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余女士婚后收入有限,月入两千左右,如何证明婚后还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精确核算补偿金额,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本案涉及三项核心财产:一套婚前购置、婚后持续还贷的房产;一辆婚后购置的网约车;一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银行账户余额。

对余女士最不利的事实是:婚后她几乎未参与还贷,潘先生名下的房贷一直由男方账户扣款。潘先生据此主张"婚后还贷全部由自己负担",要求法院驳回财产分割请求。

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审理此案时,针对房屋现值问题,双方曾于2023年4月一致确认按23000元/㎡计算。潘先生反悔后申请评估,又因不愿支付鉴定费撤回申请。相城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先前确认的房价有效。

本案考验的正是证据链构建能力——如何通过银行流水、还贷明细等证据,准确核算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其对应的增值补偿。

我考虑了三种代理策略:一是仅主张离婚、放弃财产分割——快速结案但当事人利益受损;二是主张房屋归双方共有——该房屋系婚前购置、登记在个人名下,在法律上缺乏支撑,风险较高;三是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精准锚定司法解释第78条的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经过研判,我最终选择了第三种策略。

最优路径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条规则的核心逻辑在于:婚后还贷资金默认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只要潘先生无法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就应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支出。

围绕这一策略,我系统梳理了证据链条:调取了康桥花园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税收缴款书,以及潘先生提供的截至2023年4月的还贷明细。逐笔核对后确认,2018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93630.22元,为计算补偿金额提供了精确基数。

同时获取了车辆销售发票和银行流水,锁定91042元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入账记录。通过对各项证据的交叉比对,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流向闭环——从婚后收入来源到还贷支出路径,逐一对应。

结合我在相城法院代理本案的实务经历,总结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第一,关于房价确认的效力。双方在庭审质证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潘先生先确认了房价标准,后反悔申请评估,又因不交鉴定费撤回,相城法院依据他先前确认的标准判决。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有法律后果,不能随意推翻。

第二,关于被告缺席的处理。第三次开庭潘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相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有些当事人以为不出庭就能拖,这是严重误解。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相城区人民法院自2023年起已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大大提高了财产查明的效率。我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也注意到,如实申报财产对于查明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帮助很大。

第四,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认定共同还贷有两个核心标准:还贷时间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无相反证据证明使用个人财产还贷。主张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推定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系潘先生婚前购置,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基于潘先生撤回鉴定申请,法院按双方之前确认的23000元/㎡标准核算房屋现值,认定婚后还贷本息193630.2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判令潘先生支付余女士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119272.47元。车辆系婚后购置,双方一致确认现值5万元,判令潘先生支付折价补偿25000元。账户余额分割3101元。三项合计约14.7万元。

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本站专题文章>苏州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离婚时出资款归谁?的详细解读。

⚖️ 争议焦点

  1. 婚后共同还贷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
  2. 房屋增值补偿金额应如何精确核算?
  3. 被告缺席庭审时,法院能否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苏州实务提示:本案中,婚后还贷资金默认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潘先生无法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即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支出。同时,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房价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潘先生撤回鉴定申请后不得推翻先前确认的标准。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系潘先生婚前购置,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基于潘先生撤回鉴定申请,法院按双方之前确认的23000元/㎡标准核算房屋现值,认定婚后还贷本息193630.2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判令潘先生支付余女士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119272.47元。车辆系婚后购置,双方一致确认现值5万元,判令潘先生支付折价补偿25000元。账户余额分割3101元。三项合计约14.7万元。

💡 律师点评

本案是苏州地区婚后共同还贷补偿的典型亲办案例,核心价值在于证据链的系统构建与补偿金额的精确核算。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婚后共同还贷”存在误解——以为“谁还的钱就是谁的”,但法律看的是资金来源与时间节点,而非实际操作的账户名。婚后还贷资金,只要无法证明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推定规则是整个案件的法律基石。 本案代理的关键节点有三:其一,调取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和逐月还贷明细,锁定婚后还贷本息总额193630.22元;其二,获取车辆销售发票和银行流水,锁定91042元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入账记录;其三,把握潘先生撤回鉴定申请的时机,使先前确认的房价标准成为不可推翻的判决依据。每一个节点都直接影响最终判决的走向。 相城法院自2023年起全面推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也大幅提高了财产查明的效率。对于正在经历离婚财产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比试图隐匿或拖延更能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

苏州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能分什么?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可主张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房屋增值补偿。苏州法院会以双方确认的房价或委托评估价作为核算基数,计算补偿金额。本案中双方曾一致确认房价按23000元/㎡计算,成为最终判决的关键依据。

对方否认婚后还贷为共同财产,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

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默认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主张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一方提供完整资金流水举证。主张方无法证明的,法院将推定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

被告缺席庭审,法院还能继续审理吗? +

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出庭不影响案件推进,反而会丧失答辩和举证的机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含婚前)计算的,则仅有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婚后购置的车辆怎么分? +

婚后购置的车辆,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由一方取得车辆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补偿金额以双方协商一致或评估确认的车辆现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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