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张某与张某甲系父女关系,张某甲与朱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9日,朱某与张某甲登记结婚。
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期间,张某通过转账方式累计向朱某汇款191,000元。后朱某与张某甲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纠纷,张某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其中50,000元已归还,剩余141,000元未偿还。为此,张某提供了女儿张某甲于2016年9月10日补写的一份借条。张某要求朱某与张某甲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朱某对此不予认可,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主张该款项系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完整法律规则,可参考本站专题文章>苏州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离婚时出资款归谁?详细解读。
⚖️ 争议焦点
- 张某向朱某转账的191,000元,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 张某甲事后补写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 在父母与子女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 苏州实务提示:本案中,出资方主张借贷但仅能提供事后补签的借条,且借条出具人与出借人系父女关系,配偶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未达借贷合意的证明标准,故适用赠与推定规则,驳回诉讼请求。
✅ 处理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张某持有张某甲出具的借条,但该借条系2016年9月10日补写,且张某与张某甲之间存在父女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朱某不认可该借条,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此外,根据已生效的《(2017)苏05民终5966号民事判决书》,张某甲曾表示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该借条不足以证明张某与朱某、张某甲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律师点评
常见问题
结合本案判决来看,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出资时的借贷合意证据,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借款。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的资金往来,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赠与。
本案中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子女单方事后补签的借条,因出具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父女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据,配偶又不认可的,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判决提示:最稳妥的做法是出资前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个人,配偶不享有任何权益”,最好经公证。口头约定和事后补签都无法达到这一效果。裁判尺度以苏州本地法院审理为准。
📜 判决书节选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 1. 出资前就要定性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最迟应在出资时明确资金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对象是己方子女一人还是小两口。
- 2. 书面协议要签在出资时:如果父母希望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应在出资前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公证,并由子女配偶知情确认。如果希望是借款,应在出资时签署借款协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 3. 转账记录不等于借贷合意: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有银行转账记录就能证明是借款,但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在于“借贷合意”——即出资时双方有“借”和“还”的意思表示。单纯资金流水无法体现借贷合意。
- 4. 事后补签借条风险极高:离婚诉讼期间或前后补签的借条,因涉及利害关系且配偶通常不认可,法院采信率极低。切勿以为“补一张借条就能把赠与变成借款”。
- 5. 旧法条已废止: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已废止,不能再依据“登记在子女名下即个人财产”的旧规主张权利。现行规则统一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 合规声明:本文仅作专业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可通过官网预约咨询。
本案是苏州地区离婚纠纷中,婚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核心裁判逻辑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事后补签的借条证明力极弱。父母在子女离婚前后补写的借条,因出具人与父母存在利害关系,且配偶不予认可,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已实际交付。仅有事后补签借条,缺少出资当时形成的借贷合意证据,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第二,主张借贷的举证责任在出资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的,须提供出资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包括出资当时签署的借条、借款协议、资金归还记录等。仅有转账记录和事后补签的借条,不足以推翻赠与的法定推定。 第三,亲属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事后补签借条持审慎态度,因其难以排除为子女离婚诉讼而“量身定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