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律师 ·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8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06-29
💰 婚后父母出资 💰 120万标的 ⚖️ 法院判决

📋 案情简述

2018年赵女士与钱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钱先生父母出资12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钱先生一人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23年底,赵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向吴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钱先生当庭主张其父母出资系借款,并出示了一张由其父亲手写、钱先生单方签字的借条复印件,称这120万元为父母对儿子的借款,要求赵女士承担一半债务。我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借条的形成时间和赵女士是否知情,发现赵女士从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 争议焦点

  • 钱先生父母出资的12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款
  • 涉案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单方出具的借条能否对抗未签字的配偶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苏州实务提示:本案中,钱先生父母出资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赵女士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在苏州法院的实务中,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该120万元出资性质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女士享有50%份额,由钱先生支付相应折价款。

💡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的核心启发是: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想明确为借款或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定要在出资时签订书面协议,让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在苏州法院的实务中,单方出具的借条不具有对抗另一方的效力。

常见问题

在苏州,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苏州,父母出资购房如何认定为个人财产? +

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且双方签字确认。否则苏州法院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父母出资购房,怎样才能确保出资被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

需要出资时即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仅有子女单方签字的借条,在苏州法院实务中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转账时备注借款用途、保留催收记录等也有助于证明借贷合意。若事后补签借条且无配偶签字,法院通常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

📜 判决书节选

苏州吴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亦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父母出资性质约定务必采用书面形式,且需双方签字。大额借贷若无共签,在苏州法院通常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2. 诉讼策略上,应着重审查资金来源和交付凭证的完整性。出资凭证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法院对出资性质的认定。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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