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赵女士与钱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钱先生父母出资12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钱先生一人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23年底,赵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向吴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钱先生当庭主张其父母出资系借款,并出示了一张由其父亲手写、钱先生单方签字的借条复印件,称这120万元为父母对儿子的借款,要求赵女士承担一半债务。

⚖️ 争议焦点

  • ① 钱先生父母出资的12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款
  • ② 涉案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苏州实务提示:父母单方面写借条不能让儿媳承担还款义务。如果钱先生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说明是借款,也没有让赵女士签字确认,这120万元会被认定为赠与。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该120万元出资性质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女士享有50%份额,由钱先生支付相应折价款。

💡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纠纷的典型代表。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希望明确为借款或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定要在出资时签订书面协议,让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在苏州法院的实务中,单方出具的借条不具有对抗另一方的效力。

📜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亦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带给我的几点思考,希望能给你一些启发:

  1. 0. 父母出资性质约定务必采用书面形式,且需双方签字。
  2. 1. 大额借贷若无共签,在苏州法院通常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2. 诉讼策略上,应着重审查资金来源和交付凭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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