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被继承人王老先生(化名)于2023年去世,留下位于苏州姑苏区的一套房产(价值约200万元)及存款若干。王老先生曾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8年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2020年公证遗嘱将存款留给二女儿;2022年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王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对以哪份遗嘱为准产生严重争议,最终对簿公堂。

⚖️ 争议焦点

  • ① 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 ② 最后遗嘱原则的适用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142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苏州实务提示:这是《民法典》相较于旧《继承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一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论是什么形式。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确认2022年自书遗嘱为有效遗嘱,王老先生名下全部遗产按四等份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

💡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是《民法典》实施后多份遗嘱效力纠纷的典型案例。在旧法时期,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雷打不动'的,但《民法典》把规则改成了'最后一份说了算'。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如果你更新了遗嘱,一定要在最后一份遗嘱中明确写一句'本人此前所立全部遗嘱均作废'。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争议。在苏州法院的实务中,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已经非常明确——最后一份有效。

📜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最后订立的遗嘱具有最高效力,故2022年自书遗嘱应作为继承依据。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带给我的几点思考,希望能给你一些启发:

  1. 0. 更新遗嘱时务必在前言中明确声明撤销此前所有遗嘱。
  2. 1. 自书遗嘱需确保笔迹真实,避免日后鉴定争议。
  3. 2. 多份遗嘱内容需逻辑一致,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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