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律师 ·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8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06-30
👶 跨国抚养 📌 出境定居 📌 调解结案

📋 案情简述

孙先生与李女士于2012年在苏州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女儿小雅(化名)。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5岁的小雅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探视权。离婚后,孙先生一直按约支付抚养费,每周末接女儿相处,父女关系融洽。

2024年初,李女士与一位澳大利亚籍男士再婚,计划移民澳大利亚,并准备带时年13岁的小雅一同出境定居。孙先生得知后明确反对,认为女儿正值青春期,突然更换国家、语言和文化环境,对其心理适应和学业发展都可能产生重大冲击。李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直接抚养人有权规划女儿的未来生活,且澳大利亚的教育和生活环境更优。

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孙先生担心一旦女儿出境,自己的探视权将形同虚设,父女关系可能因此中断。李女士则认为孙先生的反对是出于个人情感,而非女儿的最佳利益考量。

2024年6月,李女士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带女儿出境定居。孙先生随即提出反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由他直接抚养女儿。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可参考《子女抚养权怎么判?苏州离婚律师的实务解析》一文。

⚖️ 争议焦点

  • 直接抚养方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子女出境定居?
  • 一方反对子女出境,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 在跨国抚养权争议中,"子女最佳利益"应如何具体衡量?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

💡 苏州实务提示:本案中,李女士作为直接抚养方,欲单方面带女儿出境定居,孙先生明确反对。涉及子女出境定居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法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单方决定存在法律风险。苏州法院在同类纠纷中,优先引导双方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而非简单判决。

✅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不宜简单判决,遂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女士自愿放弃带女儿移民的计划,女儿继续在苏州生活、就学;抚养权不变,仍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孙先生的探望权进一步明确为每周六全天及寒暑假各两周;涉及子女的重大教育决策、医疗决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该调解协议已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 律师点评

在园区法院家事法庭处理这类跨国抚养权纠纷时,法官通常会先确认一个基本事实:另一方是否明确反对子女出境。如果答案是"反对",那法院不会轻易支持直接抚养方单方面带孩子移民的请求——不是法官偏袒哪一方,而是法律和司法实践都要求涉及子女重大变更的事项须双方协商一致。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孩子跟我过,我想带她去哪儿是我的自由,为什么还要前夫同意?"但法律上,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消灭。带孩子出境定居,表面上是"换个地方生活",实际上涉及的是子女的国籍、教育体系、生活环境、文化认同,以及与另一方父母和亲属的情感联结——这些都不是直接抚养方可以单方面决定的。

苏州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方是外籍或要移民的情况不算少见。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评估几个因素:子女的年龄和意愿(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意见会被听取)、出境对子女心理和学业的影响、留在国内一方的探视权如何保障。如果子女已在国内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圈子,法院通常倾向于维持现状。

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都认识到:孩子的利益高于父母的诉求。孙先生最终没有坚持变更抚养权,李女士也放弃了带女儿移民的计划,各退一步,换来的是女儿成长环境的稳定和父女关系的延续。在苏州法院的实践中,这种"双赢"的调解结果比一纸判决更能保护孩子的长远利益。

常见问题

苏州一方想带孩子出国,另一方不同意,能直接走吗? +

不能。涉及子女出境定居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法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裁判。在苏州法院的实践中,如果另一方明确反对,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出境的请求。

跨国抚养权纠纷在中国起诉,适用哪国法律? +

在中国法院起诉的,适用中国法律。涉及子女抚养的,法院会重点适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子女利益保护的规定。

苏州法院处理跨国抚养权纠纷,调解和判决哪个更有优势? +

从实践来看,调解优势更明显。调解可以兼顾双方诉求,在保持抚养权不变的基础上,明确重大事项须双方协商、细化探视安排,避免因一方出境而导致亲子关系中断。判决虽然可以定分止争,但往往无法照顾到亲子关系的长远维护。

📜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调解认为,直接抚养方虽有权规划子女生活,但涉及出境定居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充分尊重另一方监护权及子女意愿,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父母双方均应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涉及子女移民出境等重大事项,直接抚养方不能单方决定。如果另一方明确反对且子女已在苏州形成稳定生活圈子,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单方带出境,调解是首选路径。
  2. 2. 苏州法院在跨国抚养权纠纷中以调解优先,比判决更能兼顾双方诉求——保持抚养权不变,明确探视安排,约定重大事项须双方协商一致,避免因一方出境导致亲子关系中断。
  3. 3. 离婚协议中建议增加一条:涉及子女出境定居、转学、重大医疗决策等事项,须经父母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这是在苏州本地避免旷日持久诉讼的关键条款。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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