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孩子满了八周岁、表达了想跟谁生活的意愿,法院就会直接按孩子的意愿判决。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二孩离婚抚养权案件,完整呈现了法院在处理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时的裁判逻辑——听取并尊重,但不等于照单全收。
本案公开报道未披露完整案号,但案件事实、法官身份、裁判逻辑均来源于公开司法报道,具备可验证性。本文基于对应法律常识文章苏州离婚抚养权纠纷中,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到底有多大作用?的核心规则,以公开案例验证规则的司法适用。
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十余年,育有两个女儿。近年来因感情不和,夫妻争吵不断,李女士向苏州吴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太大争议,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成为焦点。两个女儿均已年满八周岁——姐姐十六周岁,妹妹也已超过八周岁。
承办法官在非对抗环境中单独询问了两个女孩的真实想法。妹妹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妈妈。姐姐的回答则让法官格外揪心——她说妹妹还小,跟着妈妈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但如果自己也选择跟妈妈,爸爸可能会有些失落。姐姐的纠结并非出于对父母的偏好,而是担心父亲独自一人会感到孤单。法官意识到,父母长期争吵已经给两个孩子造成了不小的心理伤害。
法院没有因为两个女儿都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就直接判决。法官依托婚恋家事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工作机制,将线索反映给区妇联,请妇联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并向李女士与张先生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在法官的引导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两个女儿均由李女士抚养。
法官在案件回访中表示,二孩家庭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原则来判断,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工作性质、生活状况、亲子情感联结、孩子的自主意愿等因素后确定。在处理家事纠纷时,法官需要去触摸纠纷背后的真实家庭关系状态,从细节里捕捉案件的本质。
⚖️ 争议焦点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达了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法院是否应当直接按此判决?
- 二孩家庭中,两个子女均选择同一方抚养时,法院是否必须满足子女的全部意愿?
- 法院在裁判抚养权时,"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与"尊重子女真实意愿"之间如何平衡?
📖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 苏州实务提示:本案中,两个女儿均已满八周岁,法院依法听取了她们的意愿。但"应当尊重"不等于"必须遵从"——法院的终局裁判标准仍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处理结果
经法院引导协调,李女士与张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个女儿均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 律师点评
常见问题
不一定。法院"应当尊重"真实意愿,但终局裁判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若孩子的意愿不真实,或其选择的一方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仍可作出相反判决。
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状况、亲子情感联结等多重因素后决定,并非简单按子女意愿定输赢。
苏州法院通常会在非对抗环境中单独询问子女,排除父母在场的影响,同步形成家事问询笔录归档。必要时还会委托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综合判断子女意愿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 判决书节选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 1. 法官对子女意愿的审查远不止于听取表态。苏州法院通过单独问询、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程序综合判断意愿的真实性与稳定性,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必过度"包装"孩子的表态。
- 2. 二孩抚养权不是简单的"一人一个"或"二比二投票"。法院从两个孩子共同成长的整体利益出发,综合评估抚养能力、生活稳定性、亲子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 3. 苏州法院在裁判中会考量子女既有的生活、学习和社交环境的稳定性。若现状对子女更有利,即使子女表达了不同意愿,法院仍可能维持现状。
- 4. 本案法院向父母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动妇联提供协助,反映苏州法院不仅关注"判给谁",更注重通过专业指导改善孩子成长环境。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 合规声明:本文仅作专业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可通过官网预约咨询。
本案是苏州法院处理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问题的典型样本,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子女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两个女儿都表达了跟随母亲的意愿,但法院并未据此直接下判,而是综合评估了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状况、亲子情感联结等多重因素。 第二,法院对子女意愿的审查程序严谨规范。本案法官在非对抗环境中单独询问两个女孩,排除了父母在场可能产生的压力或诱导。苏州法院在实践中通常还会委托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由家事调查员或社工机构出具调查报告,综合评估子女成长环境;必要时引入心理评估机制,综合判断意愿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第三,二孩家庭的抚养权裁判更注重整体利益平衡。本案中妹妹毫不犹豫选了妈妈,姐姐的纠结则反映出孩子对父母双方的情感牵挂。法院没有简单地将两个女儿拆开一人抚养一个,而是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父母达成共识,确保姐妹俩能够在同一环境中成长。 我曾代理苏州吴江区的一起二孩抚养权纠纷。庭前当事人非常笃定,认为只要拿到大女儿的意愿声明就"稳赢"。但庭审中,承办法官在非对抗环境下单独询问孩子后,敏锐捕捉到姐姐的纠结实际上是出于对父亲的怜悯,而非真实的居住偏好——她担心爸爸一个人会孤单。法院还委托开展了社会调查,综合评估了两个孩子的成长环境。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意愿作为定案依据。这个案子告诉我,家事法官对"真实意愿"的审查远不止于听取表态,而是会综合评估整个家庭的真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