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9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09-15

📋 案情简述

离婚冷静期本是给夫妻缓冲思考的制度安排,但部分当事人却利用这一时间窗口单方举债,让另一方陷入“被负债”的困境。据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以“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苏州”检索验证),夫妻一方在诉讼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购房,配偶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案例精准回应了离婚冷静期及诉讼离婚期间大额债务认定的高频争议。

本文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截至2026年9月15日)。

谢某与夏某系夫妻关系,彼时二人正处于诉讼离婚阶段(注:诉讼离婚虽不适用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双方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同样适用)。夏某的姐姐章某起诉至苏州法院,要求夏某、谢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章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某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共计58万元。同年9月28日,夏某向章某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58万元,用途为“购买苏州某区域某小区房屋一套”。后续夏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向章某偿还共计18万元,剩余40万元未偿还。

另查明,夏某的银行账户在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有大额理财往来,账户余额波动较大。在章某支付借款的时间段内,夏某账户的大额支出均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定金、购房款等相关费用。2020年9月28日,谢某曾向夏某该账户支付20万元,同日夏某即向相关房产开发主体支付了75万余元的购房款项。涉案房屋于2021年2月完成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夏某、谢某,系夫妻共同共有。

谢某明确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系夏某单方出具,其未签字确认,故借款对其不发生效力;同时,夏某账户有大额理财资金,二人完全有能力自行购房,无需向章某借款;加之其与夏某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章某与夏某系姐弟关系,二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嫌疑。针对谢某的辩称,章某予以反驳,主张谢某对借款用于购房一事是知晓的,其并未与夏某恶意串通。

这一案件的核心争议,正对应了我们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了大额债务,苏州法院怎么看?另一方要一起还吗?》一文中讨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争议焦点

  • 夏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58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谢某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债务,能否成立?
  • 章某作为债权人,是否完成了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苏州实务提示:本案涉及的核心规则是《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用途标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法律推定其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58万元借款虽由夏某单方出具借条,但资金流向清晰指向购房,且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债权人完成了举证责任。

✅ 处理结果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58万元借款虽由夏某单方出具借条,但该笔款项实际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夏某账户在收到借款后,大额支出均指向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支付,且涉案房屋最终登记为夏某与谢某夫妻共同共有。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谢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但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行为本身属于家庭重大事项。借款用于购置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该债务的用途直接服务于夫妻共同利益。在此情形下,配偶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债务,不能成立。最终法院认定该笔58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谢某与夏某共同承担剩余40万元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 律师点评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地印证了《民法典》第1064条的适用规则,对处于离婚冷静期或诉讼离婚阶段的当事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第一,"不知情"不是免责金牌。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自己对借款不知情、未签字,就一定能免责。但本案表明,法院审查的核心不是"是否知情",而是"钱用在了哪里"。当债务的实际用途指向夫妻共同利益时——比如购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即使另一方确实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相伴而生。涉案房屋登记为夏某与谢某夫妻共同共有,谢某享受了购房带来的财产权益,却主张不承担购房产生的债务,这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法理。

第三,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作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我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反复见证这一原则的适用——证据才是法庭上最有说服力的语言。

第四,债权人完成举证后责任转移。本案中,章某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成功证明了58万元借款确实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产,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谢某仅以"不知情"抗辩已不足以推翻债务的共同性质。

第五,离婚冷静期或诉讼离婚期间,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无论是协议离婚的30天冷静期,还是诉讼离婚的审理期间,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继续适用,时间节点有意义,但不改变实体认定标准。债权人保护与配偶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也正是在这一规则的适用中得以实现。

常见问题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另一方完全不知情,要不要一起还? +

不一定。关键看借款用途。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购买夫妻共有房产),即使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则属于个人债务。

诉讼离婚期间和协议离婚冷静期,在债务认定上有区别吗? +

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均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完全一致,均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区别仅在于程序路径不同,不影响实体认定标准。

债权人起诉要求我承担共同债务,我该怎么做? +

首先确认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其次审查借款用途是否确实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并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积极应对诉讼。

📜 判决书节选

本案借款虽系夏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但该款项实际用于购买夏某与谢某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主动关注家庭重大资金流向,发现对方有大额借款或异常资金变动时,及时了解资金去向并保留证据。
  2. 2. 保留分居或财产独立的证据,如租房合同、财产协议、通讯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向法庭说明情况。
  3. 3. 不要轻易在借款文件上签字,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强证据。
  4. 4. 收到诉讼材料后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消极回避可能导致败诉风险。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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