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9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10-29

📋 案情简述

实务笔记:创始股东特殊权利离婚分割争议是许多高净值家庭面临的核心痛点。本案围绕婚前股权增值在婚后应如何定性展开。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前,张某出资设立某公司,并持有该公司绝大部分股权。该公司成立后,并未进行实际的地产开发与经营,其核心资产主要为公司名下的闲置土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大幅上涨的外部因素影响,该地块估值飙升,连带导致某公司的整体股权价值显著提升。

此后,张某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获得了巨额的股权转让溢价款。王某认为,该笔股权转让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溢价幅度巨大,应属于生产、经营、投资收益,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则主张,公司并未实际经营,股权增值纯粹是市场行情所致,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双方就股权转让溢价的性质产生剧烈冲突,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的规则。法院查明,某公司成立后未进行实际开发经营;该案的关键在于对“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实质审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在婚内对该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或投入了精力。法院最终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王某关于该溢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未获法院采纳。

⚖️ 争议焦点

  • 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公司资产(地产)升值导致的股权溢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主张分割股权增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创始股东的控制权、特殊权利能否脱离股权单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苏州实务提示:婚前股权在婚后的价值变化,需区分自然增值(归个人)与主动增值(归共同),核心判断基准在于持股方是否存在婚内实质经营管理投入。

✅ 处理结果

最高法再审审查认为,涉案股权增值系市场因素所致,属自然增值,非持股方经营管理或再投资所得,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律师点评

本案的裁判逻辑深刻揭示了婚姻家事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的审查难点。财产形态从“公司不动产”演变为“股权溢价”,再到“转让款”,其每一次转化都需要穿透表象看本质。判断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性质,不能仅凭“公司资产升值了”或“股权卖了高价”这一结果,而是要审查增值的驱动力来源。苏州婚姻家事刘红律师在研读该案时指出,该案不仅厘清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边界,也为涉公司治理交叉的复杂财产形态演变提供了审查范本。

在实务操作中,配偶一方若想主张分割增值部分,必须完成从“被动受益”到“主动贡献”的举证跨越。例如,提供持股方参与股东会决议、签署重大业务合同、日常履职记录等实质性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仅证明“持股方是股东”或“公司股权升值”是不够的。此外,对于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追加出资的情况,由此形成的新增份额可能直接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与自然增值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需在诉讼中严格区分。

在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财产分割中,配偶常将目光锁定在“一票否决权”或“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条款上。从法律定性而言,一票否决权并非人身专属性权利,而是依附于股权的约定治理权能,仅能随同股权一并转移,无法脱离股权单独转让或作价分割。而优先清算权通常为投资人的权利,若创始股东享有类似优先分配安排,其法律属性属于期待权。在触发清算或视同清算事件发生前,其不具有确定、可实现的财产价值。实务中,配偶若直接以“特殊权利”对应的经济价值为独立客体主张分割,因缺乏可分割的财产客体,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仍应回归到股权本身在婚后是否产生了主动增值。

常见问题

通常不能。如果股权增值纯粹是由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自然增值,且配偶无法举证对方存在实质经营投入,法院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分红属于股权孳息,同样适用该三分框架;若分红来自持股方婚内经营投入,则属于主动收益,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纯市场被动增值带来的分红,仍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成立后未进行实际开发经营,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由公司所持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非持股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利用股权再投资产生的收益,股权转让溢价应定性为自然增值。原判决未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不当。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锁定增值驱动力证据:不要将精力过度消耗在证明“公司市值翻倍”上,应重点搜集持股方婚内的出差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证明其对增值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贡献。
  2. 2. 区分追加出资与自然增值:如果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实缴注册资本或参与增资扩股,这部分对应的股权份额变化,应直接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受限于“自然增值”的举证规则,可直接要求按比例分割。
  3. 3. 对期待权保持理性预期:对于公司未上市、未发生并购的初创企业,即使存在股权激励或优先清算安排,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通常采取“不予处理”或“另案主张”的态度。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 189-1261-8862 工作日 9:00-18:00

⚖️ 合规声明:本文仅作专业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可通过官网预约咨询。

📞 189-1261-886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