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初,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事宜,并多次在苏州吴中区看房。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约120万元,用于购买苏州吴中区某小区房屋。转账时未备注具体用途,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买房结婚”“等我们结婚了就住这里”等表述。此外,张某在节日期间向李某转账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款项,累计约3万元。2023年,双方因矛盾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
张某主张李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及特殊含义转账,认为购房款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支付,李某曾多次承诺结婚,该笔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彩礼,分手后条件未成就,李某应当返还。李某则主张,张某从未明确表示该款项以结婚为条件,转账时双方仍是恋爱关系,款项属于自愿赠与,且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应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向苏州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以“恋爱赠与+返还+苏州”检索验证)
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双方确实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曾共同参与家庭聚会,并商议婚礼细节。购房款支付时间发生在双方看房、商议婚期之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转账时间节点及双方恋爱阶段,对款项性质作出区分认定,并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该案裁判逻辑体现了苏州法院审理恋爱赠与返还纠纷的典型思路:先审查给付目的,再审查证据情况,最后区分给付性质并酌定返还比例。
⚖️ 争议焦点
- 恋爱期间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普通赠与?
- 给付方主张款项以结婚为目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法院如何确定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的返还比例?
📖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苏州实务提示:彩礼认定须依据习俗,且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期间的大额给付需结合给付目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认定。
✅ 处理结果
苏州吴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李某支付的120万元购房款中,80万元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金额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结合聊天记录中“买房结婚”等表述,认定该部分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酌定返还48万元。剩余40万元及特殊含义转账,因发生在恋爱初期或金额未超出日常消费水平,认定为普通赠与,不予返还。本案案例已做脱敏处理,仅供参考。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 律师点评
常见问题
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能证明是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主张返还;如认定为普通赠与,则无法要回。
可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双方是否谈婚论嫁、给付时间节点、当地习俗等证据综合证明。
法院综合金额大小、给付目的、恋爱阶段、当地习俗等因素认定,不必然全算彩礼,也不必然全算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酌定返还比例。
📜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定恋爱大额赠与需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恋爱阶段、金额、当地习俗综合定性。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分手可参照彩礼规则处理;日常消费、特殊含义转账属于普通赠与,不予返还。返还比例结合案情酌定,避免绝对化表述。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 1. 给付目的举证是关键。主张返还的一方需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双方谈婚论嫁的证据,证明款项以结婚为目的。
- 2. 时间节点对性质认定至关重要。转账发生在恋爱初期还是筹备婚礼阶段,直接影响法院对款项性质的判断。
- 3. 特殊含义转账一般不予返还。520、1314这类特殊寓意款项,通常属于普通赠与,分手后不能追回。
- 4. 返还比例综合酌定。即使认定为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也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不必然全额返还。
- 5. 案由选择需谨慎。原告可选择婚约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起诉,但同一案件不能同时主张相互冲突的请求权基础,诉讼过程中可依法申请变更案由。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 合规声明:本文仅作专业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可通过官网预约咨询。
该案裁判逻辑清晰呈现了苏州法院审理恋爱赠与返还纠纷的审查路径。法院并未仅凭转账金额大就认定彩礼,而是重点审查给付目的、时间节点和证据情况。给付方需对“以结婚为目的”承担举证责任,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双方是否谈婚论嫁等证据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同时,法院明确区分了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普通赠与。日常消费、特殊含义转账通常为普通赠与,分手后不予返还;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才可能通过彩礼返还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路径主张返还。返还比例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酌定,不必然全额返还。
具体而言,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大额财产,可按彩礼规则处理;款项给付以达成婚姻关系为目的,有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书面协议等证据佐证的,可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处理;日常消费、特殊含义转账及小额赠与,通常认定为普通赠与。恋爱期间出于情感自愿给付的款项,存在情谊给付基础,原则上不按不当得利处理,仅极少数特殊情形可尝试不当得利路径主张。原告可选择婚约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不同案由主张权利,但同一案件不能并行主张相互冲突的请求权基础。另需提示:下面这条裁判规则适用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与本案情形不同。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不予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酌定返还。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该案也提示,恋爱期间的大额给付并非都能追回。如果给付不以婚姻为目的,或给付不属于习俗意义上的彩礼,或给付金额未超出日常消费水平,或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给付方主张返还的难度较大。
该案裁判结果再次表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可按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主张返还;日常消费和特殊含义转账通常为普通赠与,不予返还;返还比例综合酌定,不必然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