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9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10-22

📋 案情简述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2021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以个人名义先后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计约1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偿还,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及其配偶李某一并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主张,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部分款项用于家庭开支,部分用于个人投资。李某则辩称,自己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从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张某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借款中,约30万元用于张某与李某共同居住房屋的装修及家庭日常消费,其余约90万元被张某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庭审中,债权人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李某则向法庭提交了家庭收支记录、银行流水及张某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大额借款并未进入家庭账户,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在审理中明确,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债权人举证借款真实存在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给予双方充分的举证期限。债权人在初步举证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股票投资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存在关联。李某在抗辩过程中,提交了反驳证据,证明张某的投资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法院围绕双方提交的证据,逐笔审查了每笔借款的用途、金额及资金流向,并结合相应情形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本案的审查思路,法院在审理中围绕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三种情形,对涉案借款逐笔审查了用途、金额及资金流向,并结合相应情形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与超出该范围的债务,分别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

针对李某提出的抗辩,法院在审理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组织双方就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同时强调,主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中可能随证明程度发生转移,但客观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分配,并非自动转移。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苏州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对民法典第1064条的严格适用和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准确把控。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注:本案案情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具体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以“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苏州”检索验证。)

⚖️ 争议焦点

  • 张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120万元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90万元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本案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配偶李某为被执行人?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
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苏州实务提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须严格依照民法典第1064条区分三种情形。主观证明责任随证明程度发生转移,但客观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分配。混同债务应逐笔审查。

✅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20万元借款中,3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及日常消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9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李某对90万元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律师点评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三层认定框架。法院严格区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外的债务,并据此分配举证责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债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即可;超出该范围,债权人需承担进一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了法律对非举债方配偶权益的保护。

程序时间窗口在本案中亦得到印证。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有充分机会提交证据。债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后,李某提交了反驳证据,此时主观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债权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股票投资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关联,承担了不利后果。这一过程严格遵循了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确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对于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的问题,本案也提供了实务参考。债权人若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共同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再申请追加配偶,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共同债务需经审判程序确认,或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执行程序不能替代审判程序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实体认定。

常见问题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债权人举证债务真实存在且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超出范围,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一般不能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由直接追加;共同债务需经审判程序确认,或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不一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配偶未签字也可能构成共同债务;超出部分需债权人举证。

📜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就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9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对该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故该9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主观证明责任并非静态分配,而是随证明程度动态转移。债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后,非举债方配偶需提供反驳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2. 混同债务案件应逐笔审查债务用途、金额及资金流向,法院不会“一揽子”认定共同债务,分别认定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是实务常态。
  3. 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配偶未签字也可能构成共同债务;超出该范围,债权人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4. 4. 执行程序中一般不能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由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共同债务需经审判程序确认或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5. 5. 非举债方配偶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家庭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大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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