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9年开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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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张某与杨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机械科技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约350万元,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9年11月,杨某曾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冻结了张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后撤回起诉并解除查封。2022年4月,张某与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父亲,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父亲。

此后双方婚姻关系再次恶化,杨某发现上述股权变更事宜,认为张某父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恢复股权登记至张某名下。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 离婚诉讼期间向父亲0元转让股权,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 受让方为近亲属时,“明知”的认定标准如何把握?
  •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股权应如何恢复?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苏州实务提示:夫妻共同股权的处分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向近亲属低价或0元转让时,法院会综合转让时间、对价合理性和关联关系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某机械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张某父子予以配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认定逻辑。张某在股权曾被冻结、婚姻已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父亲,时间节点和转让价格均具有高度可疑性。法院通过审查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双方关联关系三个维度,综合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提示的是,三个要素是法院审查的维度,而非直接推定恶意串通的充分条件,个案中裁判结果仍可能因证据组合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配偶方而言,发现股权被转让后,应及时查询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固定转让时间、价格、受让方身份等证据。在此基础上,需区分维权路径: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关注诉讼时效;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则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主张,逾期将丧失撤销权,建议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起相应诉讼。

常见问题

可以。0元转让给近亲属,法院综合转让时间、对价和关联关系认定恶意串通的,可请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恢复股权登记。

近亲属关系是认定明知的重要因素,但法院仍需结合转让时间、价格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亲属关系直接推定。

可以。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可判令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将股权恢复至转让方名下。

📜 判决书节选

“张某在双方婚姻已出现危机、曾被冻结股权的情况下,未经杨某同意,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给张某父亲,而张某父亲作为近亲属,明知双方婚姻状况仍受让股权,明显存在恶意,二人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转让时间节点的证明价值:股权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提起后或股权被冻结后,是法院推定转移财产意图的重要依据。
  2. 2. 亲属关系不等于直接推定明知:受让方为近亲属时,法院对“明知”的认定标准更为宽松,但仍需结合转让时间、价格、受让方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等综合判断。
  3. 3. 0元对价使“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不存在争议,无需再审查价格差额比例。
  4. 4. 代持抗辩需提供书面代持协议,仅有实际参与经营的事实不足以否定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5. 5. 发现股权被转让后应及时固定工商变更信息,并根据维权路径区分期限: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债权人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均需及时行使权利。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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