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9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09-29

📋 案情简述

徐某与金某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8月协议离婚,11月复婚。2020年7月起,双方因感情恶化分居,此后均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夫妻关系始终未改善。2021年7月,徐某再次诉至法院,主张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请求判决离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认为足以证明金某存在过错。金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出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某对婚姻存在过错,对其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徐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在此前金某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院曾向公安机关调取了2021年4月某日徐某报警后的接处警视频,视频中呈现金某半夜时分穿着暴露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共处一室的情形,金某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二审法院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金某是婚姻的过错方,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金某的过错程度及其对徐某造成的心理创伤,最终改判支持了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在财产分割中对其予以适当倾斜。

⚖️ 争议焦点

  •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能否单独认定出轨过错
  • 间接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审查标准
  • 一般出轨与法定重大过错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区别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苏州实务提示:间接证据综合认定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取证方式合法性优先于证据数量。

✅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酌定金某向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确认为60%/40%,由徐某获得60%份额。

💡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清晰展示了间接证据从"不足"到"充分"的认定边界。一审阶段,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二审阶段,接处警视频的加入使证据链闭合,法院据此认定过错事实,并在财产分割中按60%/40%的比例予以倾斜。

该案提示当事人,取证方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证据的采信结果。个人自行以侵害隐私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而通过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间接证据叠加的路径上,合法取证加多类证据相互印证,才是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靠方式。作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我提醒:间接证据的价值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能否形成闭环。

常见问题

不能单独认定,需确认账号身份和内容完整,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

若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无净身出户规定,一般出轨可影响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符合法定情形可请求损害赔偿。

作为原告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

📜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查明,在之前金某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院曾向公安机关调取了2021年4月某日徐某报警后的接处警视频。视频中呈现金某半夜时分穿着暴露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共处一室的情形,金某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该证据足以证明金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是婚姻的过错方。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叠加需要多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单一类型的证据即使数量多也未必能达标。
  2. 2. 取证方式合法性是证据采信的前置条件,非法获取的关键证据可能被排除,反而影响整体证据链的完整性。
  3. 3. 一般出轨与法定重大过错的法律后果不同,只有出轨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标准时,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4. 4. 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损害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救济路径,前者在证据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适用。
  5. 5. 苏州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严格,身份同一性和内容完整性是电子证据被采信的基础要求。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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