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刘红|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0911540626 · 2009年开始执业
· ✅ 本文已由刘红律师审核 · 审核于 2026-10-01

📋 案情简述

在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用共同财产为自己父母购房并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配偶主张权利的路径选择,是家事审判中的常见争议(可在裁判文书网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苏州”检索验证)。苏州婚姻家事刘红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核心在于区分物权登记与夫妻内部财产处分效力两个层面。以下通过两则公开判例,解析法院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江苏法院网公开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0年双方感情生变分居。自2020年起两年多时间内,李某先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给付80余万元。王某主张李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折价补偿。

本案为向父母大额转账的参考判例,用于理解“赡养义务”与“转移共同财产”的司法认定边界。

案例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中,谢某在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其与高某的婚外同居关系,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赠与高某及其儿子,未取得刘某同意。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侵害其共有财产权。

本判例为向婚外第三人赠与财产的参考判例,用于理解赠与无效的裁判逻辑,向父母赠与财产的司法认定标准与此存在区别。

两案共同指向的核心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他人(含父母),另一方如何救济?这与“物权登记与夫妻内部处分效力两层逻辑”及“配偶不能直接撤销赠与、但可主张折价补偿”的规则一脉相承。

从处理走向看,案例一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由李某向王某作出相应补偿;案例二法院认定赠与合同中侵害配偶财产部分无效,因房产已登记在受赠人名下不宜返还,判令受赠人向刘某折价返还,后双方达成和解。两案均以折价补偿方式了结,印证了此类纠纷中“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折价补偿”这一务实救济路径。

⚖️ 争议焦点

  • 夫妻一方以“赡养父母”名义进行大额转账,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另一方能否主张返还或折价补偿?
  •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应如何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

📖 法律适用

📜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苏州实务提示:注:公序良俗无效规则多用于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子女出资为父母购房,主张赠与无效一般适用《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条款。配偶通常不是赠与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撤销赠与;主要救济路径是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折价补偿,恶意串通等情形下可主张赠与无效。

✅ 处理结果

案例一:法院认为,李某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父母身体健康、均有稳定收入,不存在经济困难。李某在两年多时间内支出80余万元用于赡养父母及生活支出,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扣除合理开支后,认定李某对余下款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酌定由李某补偿王某35万元。案例二:法院认定谢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高某及其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共有财产权,赠与合同中侵害刘某财产部分无效。因房产已登记至高某及其儿子名下不宜返还,判令高某及其儿子将属于刘某的房产一半折价53万余元予以返还,后双方达成由高某及其儿子一次性返还刘某45万元的和解协议。

🎯 办案策略

证据固定为先,折价补偿为首选路径,同步关注三年诉讼时效。

💡 律师点评

其一,法院对“赡养”的审查重实质而非形式。案例一中,法院穿透“赡养义务”的表象,结合父母经济状况和转账金额,认定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构成转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财产处分真实目的的探究,而非简单以名目定性。

其二,赠与无效的认定须严格区分对象与情形。案例二中,法院认定向婚外同居者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但实务中若赠与对象为父母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支付了合理对价,法院通常不认定赠与无效,而是转向折价补偿路径,苏州家事诉讼中尤其注重审查出资来源与配偶知情权。作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笔者在实务中亦观察到这一裁判倾向。

其三,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是“发现之日”而非“离婚之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配偶在离婚后发现擅自处分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常见问题

可以。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需及时收集出资流水和登记信息等证据。

对转移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若涉及房产不便返还,通常判令折价补偿受害配偶。

配偶通常不是赠与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撤销;若存在恶意串通或违背公序良俗,可主张赠与无效。

给父母购房通常不直接适用公序良俗无效,主要看是否超出合理赡养范围,多用折价补偿;赠与婚外第三者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 判决书节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谢某基于其与高某间的姘居关系而擅自将涉案房产赠与高某及其儿子,既未取得刘某的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刘某的共有财产权;高某及其儿子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无偿接受赠与,从而获得讼争房产的所有权,有违公序良俗,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1. 1. 证据固定是维权第一步,出资流水、购房合同、知情沟通记录缺一不可。
  2. 2. 折价补偿是首选救济路径,配偶直接撤销赠与存在主体障碍。
  3. 3.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须及时主张权利。
  4. 4. 赡养义务有合理边界,超出部分法院可能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
  5. 5. 赠与无效须以恶意串通或违背公序良俗为前提,举证门槛较高。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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