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前,张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约200万元,其中首付60万元由张某个人支付,剩余14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共同出资约40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案号为(2022)苏0591民初XXXX号,可在裁判文书网以“婚前按揭房+苏州”检索验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及补偿问题争议激烈。李某主张,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以及装修均属于共同投入,装修带来的房屋增值增益应一并纳入补偿计算,其主张装修花费约40万元,要求按房屋增值比例补偿近80万元。张某则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愿意补偿,但装修费用属于婚后共同投入的添附,其带来的溢价不应纳入第78条房屋本体增值公式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并对案涉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一并作出处理。该判决已生效。
⚖️ 争议焦点
- 装修投入是否属于房屋增值,能否纳入第78条补偿公式?
- 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应如何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装修费?
- 装修残值如何单独折价补偿?需要哪些证据?
📖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 苏州实务提示:法院严格区分房屋本体增值与装修溢价,补偿基数为购房总成本即首付款与贷款本息之和,装修残值单独折价,不纳入第78条公式。
✅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二、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偿还;三、张某补偿李某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共计约85万元;四、张某补偿李某装修残值4万元。案涉房屋为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出资装修,法院认定装修属于添附,装修部分经专业评估确定残值后,由双方按比例分割,张某向李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 办案策略
以装修添附属性与第78条补偿基数区分为主线,通过残值评估锁定补偿范围。
💡 律师点评
常见问题
不能。装修属于添附,由民法典第322条调整,不纳入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项下的房屋增值补偿公式,应按装修残值单独折价补偿。
公式为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计算基数为购房总成本,即首付款与贷款本息之和,不包含装修费。苏州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此计算口径与全国一致。
苏州法院与全国口径一致,严格适用第78条,装修溢价不纳入房屋增值补偿公式。装修作为添附,按残值单独折价处理,本案中装修残值8万元由双方各半分割。
有效。协议优先于法定公式,双方明确书面约定纳入补偿的,从其约定,口头约定一般不能产生此种法律效果。
需要提供出资凭证,如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建材发票等,以及残值评估报告。装修与房屋形成不可分割附合的,还应提供附合程度证据,法院据此酌情考量残值折价。
📜 判决书节选
—— 以上内容摘自判决书原文
📌 刘红律师案例解读
本案例的法律要点解读,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
- 1. 补偿公式基数为购房总成本即首付加贷款本息,不包含装修费。
- 2. 装修属于添附,装修溢价不纳入第78条公式,独立按残值折价。
- 3. 主张装修残值需提供出资凭证和残值评估报告。
- 4. 书面约定优先,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装修溢价纳入补偿的从其约定,口头约定一般不产生法律效力。
- 5. 本案裁判观点基于特定事实,出资与证据不同则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程序细节可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确认。
📖 刘红律师 法律解读
以上内容为刘红律师基于公开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咨询,获得针对性法律建议。
⚖️ 合规声明:本文仅作专业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需个案分析,可通过官网预约咨询。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财产形态的演变。婚前首付及婚前还贷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投入,其对应增值应由产权登记方补偿。而装修投入属于添附,具有消耗性,其溢价不属于房屋本体增值,只能就残值单独折价。苏州法院的裁判逻辑严格适用了第78条,明确补偿基数为购房总成本,不包含装修费,这一口径与全国一致,对同类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考官,我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深切体会到,当事人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装修溢价与房屋增值补偿这两个概念。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夫妻之间达成合法有效的书面财产约定,才可以约定将装修溢价纳入补偿范围,口头约定一般不产生该法律效果。此外,本案裁判观点基于该案特定事实,出资情况、证据材料不同,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当事人就个案咨询专业律师。